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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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迅春、丘夙等与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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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丘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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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1-27 |
2 |
林鹏飞与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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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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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1-27 |
3 |
莫天资、曾艳等与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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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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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1-27 |
4 |
莫清莹与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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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莫清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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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1-27 |
5 |
蔡宛桦与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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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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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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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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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03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文富 当事人-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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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文富诉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上诉诉讼费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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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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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霜菊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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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3民初2933号原告龙霜菊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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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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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怀兰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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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3民初2936号原告唐怀兰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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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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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忠庆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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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3民初2937号原告唐忠庆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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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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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8号、(2019)桂0103民初29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源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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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03民初2938号、(2019)桂0103民初2939号原告韦源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2938号、(2019)桂0103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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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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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莫清莹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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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莫清莹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莫清莹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曼哈顿酒店(麒麟堡店)公寓租赁合同》;二、确认原告莫清莹、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L37)补充协议》未生效;三、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清莹支付租金235470元;四、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清莹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70641元;五、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清莹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8473.2元;六、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清莹返还房屋增值服务费111536元;七、驳回原告莫清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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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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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蔡宛桦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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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宛桦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蔡宛桦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曼哈顿酒店(麒麟堡店)公寓租赁合同》;二、确认原告蔡宛桦、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L14)补充协议》未生效,原告蔡宛桦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未生效;三、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宛桦支付租金247545元;四、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宛桦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74263.5元;五、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宛桦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9607.2元;六、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宛桦返还房屋增值服务费111536元;七、驳回原告蔡宛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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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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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莫天资 曾艳 当事人-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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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莫天资、曾艳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莫天资、曾艳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订的《曼哈顿酒店(麒麟堡店)公寓租赁合同》以及于2018年6月16日签订的《关于麒麟商务大厦酒店返租的补充协议》;二、确认原告莫天资、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L11)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未生效;三、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天资、曾艳支付租金242411元;四、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天资、曾艳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72723.3元;五、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天资、曾艳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9607.2元;六、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莫天资、曾艳返还房屋增值服务费111536元;七、驳回原告莫天资、曾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5元,由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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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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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林鹏飞 当事人-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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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鹏飞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林鹏飞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曼哈顿酒店(麒麟堡店)公寓租赁合同》;二、确认原告林鹏飞、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L31)补充协议》未生效,原告林鹏飞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未成立;三、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林鹏飞支付租金227729元;四、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林鹏飞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8318.7元;五、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林鹏飞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8250元;六、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林鹏飞返还房屋增值服务费111536元;七、驳回原告林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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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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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29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丘夙 李迅春 当事人- 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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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迅春、丘夙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曼伟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华夏经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李迅春、丘夙与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曼哈顿酒店(麒麟堡店)公寓租赁合同》以及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确认原告李迅春、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L08)补充协议》未生效,原告李迅春、丘夙与被告广州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酒店公寓租赁合同》未成立;三、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迅春、丘夙支付租金226711元;四、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迅春、丘夙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8013.3元;五、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迅春、丘夙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9409.2元;六、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迅春、丘夙返还房屋增值服务费111536元;七、驳回原告李迅春、丘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被告广西顺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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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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