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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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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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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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2-24 |
| 2 |
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凯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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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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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3-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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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2998号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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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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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7民初2998号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原告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2020)皖0207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01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1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聚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6元,由被告深圳市明隆昌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冯韵东电话:0553-5968515本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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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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