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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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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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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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陈梓豪、罗竹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梓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竹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6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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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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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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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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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陈梓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梓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6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保理应收账款11655.15元,保理服务费829.38元;二、判令被告一以诉求一保理应收账款与服务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为7453.26元;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09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吴秋娜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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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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