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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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春凡等宁夏金品电器有限公司、谭祥彬、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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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2民终89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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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30 |
2 |
范承林与吕宝、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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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45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范承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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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17 |
3 |
上诉人宁夏金利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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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2民终83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夏金利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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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3 |
4 |
吉怀强与张玉莲、王顺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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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23民初449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吉怀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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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18 |
5 |
王军达、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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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7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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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6 |
程保久、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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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民申1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程保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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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3 |
7 |
文安县亚富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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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23执异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文安县亚富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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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6 |
8 |
王军达、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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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75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军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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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7 |
9 |
潘涛、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韩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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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23执异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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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8 |
10 |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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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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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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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晋01民撤5号 | - |
原告- 杨素兰 闫玉霞 王芳 李慧 张建国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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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4 | 2019-01-31 |
2 | (2018)晋01民撤6-10号 | - |
原告- 郭彩霞 桑纾 刘江峰 李建萍 王玉梅 被告- 成明虎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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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4 | 2019-01-31 |
3 | - | - |
原告- 王玉梅 桑纾 刘江峰 李建萍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明虎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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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9-01-10 |
4 | - | - |
原告- 杨素兰 李慧 王芳 张建国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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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9-01-10 |
5 | (2018)晋01民撤6-10号 | - |
原告- 郭彩霞 桑纾 刘江峰 李建萍 王玉梅 被告- 成明虎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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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8-07-24 |
6 | - | - |
原告- 杨素兰 闫玉霞 王芳 李慧 张建国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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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8-07-24 |
7 | (2017)晋01民撤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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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5 |
8 | (2017)晋01民撤2号 | - |
原告- 向飞飞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明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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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8-02-25 |
9 | (2017)晋01民撤3号 | - |
原告- 李耀 被告- 山西源亿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明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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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18-02-15 |
10 | (2017)晋01民撤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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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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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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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23民初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正芝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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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芝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云3123民初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以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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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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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1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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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原告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3123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负担(已付),退还原告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118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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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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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18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长永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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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长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3123民初18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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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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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17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盈江县剑雄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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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盈江县剑雄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3123民初17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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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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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1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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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盈江县小路建材销售部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3123民初17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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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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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民初1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时才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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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时才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3123民初17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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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7 |
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诉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文平、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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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7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 被告- 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高文平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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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诉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文平、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8/1715:25:26浏览次数:57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高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诉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文平、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货款1028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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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8 |
(2020)冀05民终831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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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8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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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福顺:本院对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兴百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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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9 |
(2020)冀1091民初522号冯正吉诉梁正礼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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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91民初52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正吉 被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梁正礼 杨二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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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正礼、杨二龙:本院受理冯正吉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正礼、杨二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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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10 |
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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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独立请求权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独立请求权高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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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发布时间:2020/4/309:55:25浏览次数:206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高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以下简称阳诚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湖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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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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