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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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与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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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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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4-12 |
2 |
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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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执2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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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19 |
3 |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荔祥表业有限公司、汤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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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6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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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28 |
4 |
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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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民初3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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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8-28 |
5 |
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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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执保273号之一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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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2-07 |
6 |
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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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财保2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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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29 |
7 |
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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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4执保27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大连宏螺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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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28 |
8 |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与徐利宝、惠州市惠城区金汇丰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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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77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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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1-03-17 |
9 |
黄少岳、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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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少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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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与徐利宝、惠州市惠城区金汇丰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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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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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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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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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单振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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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单振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单振弟向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67.8元及逾期利息(以1061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2元(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单振弟负担2319元,由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负担12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梁法官林助理537603452021-01-1917:13:15:570(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有限公司,公告,支付,利息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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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2 |
(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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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单振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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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单振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8日10: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536164952020-10-2217:26:16:239(2020)粤0111民初31717号原告广州精一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振弟买卖合同纠纷公告,送达,开庭,广州市,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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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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