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1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4月22日12时30分,当事人海宁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新海佳苑南大门西侧鸿翔名望雅苑北侧机动车道,占用城市道路装卸预拌混凝土为鸿翔名望雅苑工地浇筑基础所用,共计占用城市道路24.8平方米。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获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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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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