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李佳琪: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琪、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6-07 |
2 |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李佳琪: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琪、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为本院(2020)粤0305执111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连带在抽逃出资额7799000元范围对被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686.65元,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负担,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8686.65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68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13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佳琪 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 李佳琪: 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琪、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之规定》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为本院(2020)粤0305执111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连带在抽逃出资额7799000元范围对被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686.65元,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负担,原告深圳市名尚动力健身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8686.65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金满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佳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68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5-1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