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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庐陵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18号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五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庐陵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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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7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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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3-22
    2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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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初10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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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4-15
    3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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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执95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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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0-12-30
    4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保仕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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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执恢4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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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2
    5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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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执6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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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2-30
    6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恒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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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执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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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1 2020-07-29
    7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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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1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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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4 2020-12-03
    8

    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程总队、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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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程总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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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1-19 2020-07-03
    9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保仕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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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02执15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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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6-19
    10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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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执8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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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20-12-3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捷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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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5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婕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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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5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汪东红 郑金根 盛燕 刘道华 刘汉平 陈勇 叶国文 刘婕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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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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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1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 程德学 肖宏 胡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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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宏: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700000元和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未支付的利息为7819999元;2019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7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该9700000元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945.13元;三、被告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02元,由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初172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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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2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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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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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5万元、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元,第二笔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为7408229元,2019年3月11日后的利息以13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53026元;二、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345万元、利息(以13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及律师费456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5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056.15元,由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赣08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赣08民初99号中第5页第八行“尚欠利息339300元”补正为“尚欠利息3393000元”。第6页第十六行“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元”补正为“第一笔借款利息339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初99号判决书和(2019)赣08民初99号裁定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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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3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刘道华、汪东红、盛燕、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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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执异2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郑金根 刘道华 汪东红 盛燕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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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汪东红、盛燕、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根、刘道华、汪东红、盛燕、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执行局承办法官:李娟联系方式:0796-82111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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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4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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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1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 程德学 肖宏 胡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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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宏: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97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至起诉时的利息为8470125元;2、判令被告吉安永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46945.13元;3、判令被告程德学、肖宏、胡有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0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0年1月7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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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5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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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8民初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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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鼎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13,450,000元及利息,总计暂定10,801,229.16元(其中2014年12月8日借款利息为3,393,000元,2015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分段计算,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利息为7,408,229.16元);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53026元;三、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二项中第二笔借款本金13,4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7.4%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及律师费456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止。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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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6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诉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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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民终2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梁小文 王根豪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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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诉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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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7

    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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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民终6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道华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汪东红 叶国文 郑金根 陈勇 刘捷 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盛燕 刘汉平 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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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汪东红、陈勇、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道华与被上诉人汪东红、叶国文、郑金根、陈勇、刘捷、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盛燕、刘汉平、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和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976%计算,为10789200元;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即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为安府林证字[2013]第0905020001\0905060001号的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即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不能完全实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时,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以1500万元为上限),对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即证号为弋房他证弋阳县字第T20140382号的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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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1
    8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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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民初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梁小文与 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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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就(2018)赣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则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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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9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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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民初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 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胡春根 胡宏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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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宏日: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六星智武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18年6月8日,利息为4442916.67元,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1000万元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43218元;三、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16.8元,由被告六星(吉安)科技孵化园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易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井冈六星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根、胡宏日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龙蓉,电话:0796-8211265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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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10

    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保仕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培基、周永富、吴勇君、江西保仕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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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02民初4653号 -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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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保仕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培基、周永富、吴勇君、江西保仕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原告利息2367336.47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13111元;3、判令被告五对第一、二项债务中的利息1242619.8元及律师费748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监庭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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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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