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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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1〕第9号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1〕第9号当事人:桂林高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4713707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法定代表人:鲁三利;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4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蒸压加汽混凝土砌块,销售粘合剂(涉及许可审批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案由:使用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经查实,2010年4月30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后购进六台压力容器(单位内编号:1#、2#、3#、4#、5#、6#)用于生产,2020年12月16日,上述设备中五台压力容器(单位内编号:1#至5#)经检验不合格,且未经整改擅自继续使用,另一台压力容器(单位内编号:6#)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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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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