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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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权转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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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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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01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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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1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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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0184号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华英、原审被告张洪丽、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0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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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粤03民终204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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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045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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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452号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娟及原审被告黄丽、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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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3民终204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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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04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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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0454号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月霞及原审被告黄丽、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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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粤0303民初17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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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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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黄丽、王军: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合同纠纷(2021)粤0303民初1790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郑世强合同款100万元,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外退还原告郑世强合同款2万元;二、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世强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102万元为计算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郑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6元,由原告郑世强负担153元、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63元。原告郑世强已经预缴的766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缴纳案件受理76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项费用原告郑世强已经预缴,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郑世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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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2021)粤03民终101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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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1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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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0184号张洪丽、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华英及原审被告张洪丽、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十五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张泽、陈凯、赵明升,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周超凡、古榕。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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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6 |
(2021)粤0303民初17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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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9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郑世强 被告- 胡南平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丽 王军 张洪丽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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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90号张洪丽、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郑世强与被告张洪丽、黄丽、胡南平、王军、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9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张书香电话:0755-25038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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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7 |
(2020)粤0391民初444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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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华英 被告-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洪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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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444号原告吴华英与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20)粤039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书,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对(2020)粤0391民初444号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上诉人、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123.5万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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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2020)粤0391民初13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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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3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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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394号张洪丽、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傅可仁与被告张洪丽、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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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9 |
(2020)粤0391民初13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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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3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傅可仁 被告- 张洪丽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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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394号张洪丽、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傅可仁与被告张洪丽、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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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10 |
(2020)粤039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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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华英 被告- 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洪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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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444号原告吴华英与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华英合同款145万元;二、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华英资金占用损失,以1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还款15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吴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蓝海溯源健康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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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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