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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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4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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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41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绘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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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411号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千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4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2021)粤0309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2020)粤0309财保759号民事裁定中对2台机器设备(规格型号:JH-LV850,品牌:进鸿,机器编码:QT198001、QT198002)的查封;二、请求依法确认2台机器设备(规格型号:JH-LV850,品牌:进鸿,机器编码:QT198001、QT198002)归原告所有;机器总金额16.06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刘越电话:0755-210874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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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 2 |
(2021)粤0309民初153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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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30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东莞智美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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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302号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东莞智美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光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寻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3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2021)粤0309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2020)粤0309财保759号民事裁定中对2台机器设备(规格型号:MK-3-650,品牌:明科,机器出厂编码:20032291、20032319)的查封;二、请求依法确认2台机器设备(规格型号:MK-3-650,品牌:明科,机器出厂编码:20032291、20032319)归原告所有;机器总金额36万;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1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若你已签收传票所载明的开庭时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周宏圣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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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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