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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建设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中欧中心D栋首层102(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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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行审30号 其他(资源)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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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1-28
    2

    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与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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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8429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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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11-18
    3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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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57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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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30 2019-11-19
    4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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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4民初760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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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2019-12-23
    5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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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终10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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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05-21
    6

    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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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70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衡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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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1-14 2019-03-29
    7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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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行审687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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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9-25 2018-10-09
    8

    佛山市档案局、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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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5211号之二 定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档案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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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1 2018-12-28
    9

    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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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7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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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5-30 2018-06-01
    10

    佛山市德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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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5民初151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德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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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7-11-22 2018-01-23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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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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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吕义成 张和礼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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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辖终6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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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2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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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和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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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张和礼的上诉请求:一、撤回(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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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3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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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张和礼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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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和礼、吕义成: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和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和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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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4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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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47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李裕荣 被告- 张和礼 吕义成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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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义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裕荣诉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9500.61元;2.被告张和礼、吕义成、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滞纳金184950元;3.被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霈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淑霞、曾艳花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罗善怡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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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5

    (2018)粤0606民初57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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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57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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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永晟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天虹路(信保广场段)损坏的道路修复费用287.726万元;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自梁、人民陪审员刘虹、人民陪审员黄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自梁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邓丽雯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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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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