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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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传喜等与于长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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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3499号 | 健康权纠纷 |
上诉人-刘传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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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10-01 |
2 |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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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民终3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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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12 |
3 |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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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41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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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9 |
4 |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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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41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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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7-07 |
5 |
于长臣与刘传喜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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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2213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于长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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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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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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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3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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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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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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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6755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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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5 |
8 |
郭兰芳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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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11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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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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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强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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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1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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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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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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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05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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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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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边二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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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6-10-30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军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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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6-10-30 |
3 | (2015)西民初字27791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陈大伟 被告- 北京市西城区西城晶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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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6-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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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835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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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兰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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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354号深圳兰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兰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83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交纳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合计634,803.08元。2.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3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胡艺电话:0755-219813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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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304民初3835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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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金盈玉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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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355号深圳市中金盈玉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金盈玉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83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交纳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及违约滞纳金合计974,362.07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1时0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胡艺电话:0755-219813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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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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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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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之一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共计1246859.30元。被告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2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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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4 |
(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送达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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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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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15号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房世大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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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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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829号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府庆、郭永丽、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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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8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候府庆 郭永丽 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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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8829号原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府庆、郭永丽、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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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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