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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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0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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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0号 | - |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台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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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2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台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210419号,出票日期2017年2月8日,出票金额16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547,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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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2 |
(2017)浙0103民催20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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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台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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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20号申请人台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210419号,出票日期2017年2月8日,出票金额16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547,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至2017年9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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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3 |
(2016)浙0103民催26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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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号 | - |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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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43590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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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4 |
(2016)浙0103民催26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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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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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号申请人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43590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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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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