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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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8]4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唯我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14081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二横路15号之一厂房一楼之一和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成立日期:1994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1994年11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机构等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擅自在其开设的天猫网“自然使者旗舰店”上使用“早晚面霜,用它!补水相当于普通面霜6倍”的宣传内容,对其“自然使者芦荟胶”商品的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17年1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自接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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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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