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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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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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和科嘉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商国能实业巴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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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和科嘉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20号原告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国能实业巴中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和科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038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28日起以103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上述汇票金额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2日为195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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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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