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059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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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详情 |
| 2 | 杭西市监罚字〔2019〕2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采用“线上接收药品预定信息,线下实体委托第三方配送”的经营方式是否属于邮售?我局曾于2019年1月17日,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请示(西市监【2019】3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予以答复。根据2019年10月24日,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内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被例为禁止准入类事项。根据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给我局的协查复函,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并不是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开具的。综上,我们认为:当事人将处方药邮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以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为一般药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内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规定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肆元肆角整(4684.4元)整。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肆元肆角整(4684.4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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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 3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7〕04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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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详情 |
| 4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7〕74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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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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