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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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卓越天邦科技有限公司、张越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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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7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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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浩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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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6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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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7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麦迈科技有限公司、林知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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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7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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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8 |
4 |
陈建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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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90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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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17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麦迈科技有限公司、林知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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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68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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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8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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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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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8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时代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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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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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8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成都农舆科技有限公司、蔡明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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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7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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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8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四川麦迈科技有限公司、林知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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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6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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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8 |
10 |
杨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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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3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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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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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任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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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12-24 |
2 | (2019)川0104民初7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赵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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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12-24 |
3 | (2019)川0104民初8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邓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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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9-12-24 |
4 | (2019)川0104民初73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赵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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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9-12-01 |
5 | (2018)川0104民初13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凌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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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9-10-13 |
6 | -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李兴文 高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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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G50 | 2018-09-25 |
7 | (2017)川0104民初5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曾冠华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春熙法庭 税勇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曾冠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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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8 | (2017)川0104民初5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曾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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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03-08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曾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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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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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73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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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任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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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3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任希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51.33元、罚息113.7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为1165.10元;2.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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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川0104民初73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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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任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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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3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任希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340.66元、罚息686.1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为7026.83元;2.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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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104民初73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赵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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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赵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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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3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赵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赵慧芳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2500元、利息5814.65元、罚息8471.6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为106786.27元;2.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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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2019)川0104民初82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邓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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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邓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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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2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邓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邓立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2287.42元及截止2019年3月11日的利息4899.93元、罚息101.8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暂合计:307289.24元;2.被告邓立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3.被告邓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对被告邓立所抵押房屋具有优先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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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5 |
(2019)川0104民初73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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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任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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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3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任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任希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178.96元、利息185元、罚息444.9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为3808.87元;2.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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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6 |
(2019)川0104民初872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毛婷、孙占杰、成都华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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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毛婷 孙占杰 成都华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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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72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毛婷、孙占杰、成都华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毛婷、孙占杰归还本金955521.89元及利息8415.18元,合计963937.0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截至2019年6月5日,具体金额以还清之日原告系统产生的金额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毛婷、孙占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8557.48元等;3、依法判令被告毛婷、孙占杰以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1033号建发·翡翠鹭洲1栋1单元5楼502号房屋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依法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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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7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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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653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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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65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截止2019年3月22日的人民币本金276599.84元、利息4711.42元、罚息82.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合计281393.75元;2、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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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8 |
(2019)川0104民初73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和赵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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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73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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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73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和赵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916.79元、利息0元;罚息3403.5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共计44320.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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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9 |
(2018)川0105执607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夏天、高燕金融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司法鉴定评估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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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6074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当事人- 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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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执607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夏天、高燕金融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夏天、高燕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74号1栋1单元21楼2107号房屋(监证5037753)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值为19861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将渝瑞成(2019)评字第0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如你方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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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10 |
(2018)川0104民初136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诉被告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送达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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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3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凌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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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36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诉被告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凌伟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994.53元、利息8260.65元、罚息17270.3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为206525.49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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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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