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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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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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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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孙小霞诉被告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小霞偿还借款本金117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7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柳晶晶对被告蒋正的上述借款本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64.03元,由被告蒋正、柳晶晶连带负担20237.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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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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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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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小霞 被告- 蒋正 柳晶晶 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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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孙小霞诉被告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小霞偿还借款本金117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7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柳晶晶对被告蒋正的上述借款本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64.03元,由被告蒋正、柳晶晶连带负担20237.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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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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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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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小霞 被告- 蒋正 柳晶晶 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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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蒋正、柳晶晶:(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原告孙小霞诉被告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蒋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85000元,被告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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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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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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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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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蒋正、柳晶晶:(2020)粤0305民初17513号原告孙小霞诉被告蒋正、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蒋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85000元,被告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被告蒋正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75%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算至欠付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时止,被告柳晶晶、全椒县稼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喜多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威正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时利息为15207.5元,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200207.5元;3、本案产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20日上午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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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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