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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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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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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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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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建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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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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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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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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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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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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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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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亨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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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亨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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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淑婷、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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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淑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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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纪燕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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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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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朱永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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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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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贺小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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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领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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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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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106民初71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远波 李玲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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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23 |
2 | (2016)粤0106民初7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远波 李玲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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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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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曾立丰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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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曾立丰 被告- 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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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曾立丰诉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曾立丰退还定制款67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曾立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600元,由原告曾立丰负担342518元,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的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279402021-08-2415:51:34:471联系人:王嘉蔚、陆景亮(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曾立丰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王嘉蔚、陆景亮电话:830085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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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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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原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资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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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中资国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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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资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738630.16元及利息(利息以54738630.1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65%的标准,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付至2018年2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2.3%的标准,自2018年2月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537271782020-12-2516:50:39:566(2020)粤0111民初11639号原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资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广州,判决书,广东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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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曾立丰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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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曾立丰 被告- 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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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立丰诉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曾立丰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金融城绿地中心定向开发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首期定制款人民币678万元;3、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348.16万元(根据所购房产面积2200㎡,暂按同地段同类房产单价人民币36928/㎡为基础计算差价为6128/㎡,最终按司法评估确认);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以上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026.16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822992020-12-0716:46:40:989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0)粤0106民初23273号曾立丰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广州汇锌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8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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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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