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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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市监工商处字〔2018〕75号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C2U961;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08A号;法定代表人:郑立国;经营范围:眼科医疗服务;医学验光配镜;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6日。2018年5月3日,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称大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aier_dl)发布违法广告。同日,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举报属实。2018年5月3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大连爱尔眼科医院”(微信号:aier_dl)发布《做近视手术眼睛会瞎吗?》文章中含有“爱尔眼科近视手术质量控制体系—全激光手术精准安全;专业治近视,安全稳定长效”等内容。根据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行搭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由当事人企划部发布。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广告宣传,广告费用属于无法计算的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5月4日将微信公众号中违法广告予以删除。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证据一:2018年5月3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有关情况;证据二:2018年5月3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证据三:2018年5月3日取证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有关情况;证据四:2018年5月3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据五:2018年5月3日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的事实;证据六:2018年5月3日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事实;证据七:2018年5月3日取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事实是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事实;证据八:2018年5月3日取证《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取得三级眼科医院资质的相关情况;证据九:2018年5月4日取证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违法广告予以删除的事实。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消听告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爱尔眼科近视手术质量控制体系—全激光手术精准安全;专业治近视,安全稳定长效”等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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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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