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民初10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31 |
2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勇、冯夏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民初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7 |
3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民初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7 |
4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民初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7 |
5 |
陈万通,黄丽华,陈元安,万菊莲,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执保3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陈万通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07 |
6 |
岳群英,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川1403执保3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岳群英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7 |
7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海龙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川1403执恢2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7 |
8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川1403执恢2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27 |
9 |
柴星奇,徐静,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川1403执保35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柴星奇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15 |
10 |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星奇、徐静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川1403财保2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川1403民初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凯 吴婷婷 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川1403民初1303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403民初1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杰 卢强 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卢强、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14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彭山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二、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593.57元和截止到2018年8月2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9885.07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72593.5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复利、罚息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则利息、罚息、复利应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三、被告卢强、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杰名下位于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1号2-3(栋)2单元4层2号,以及1号2-1(栋)7单元4层2号商品房在其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6元,由被告吴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在执行中由被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09-30 |
2 |
(2018)川1403民初978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403民初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强 何发超 赵婷婷 刘宇杰 苏州泰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强、何发超、赵婷婷、刘宇杰、苏州泰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及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川14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及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8.1563‰计算罚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以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8.1563‰计算复利至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赵婷、何发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赵婷、何发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强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宇杰、苏州泰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00元,由被告苏强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在执行中由被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2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