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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盛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9幢(1层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7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7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得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红石燃气石油有限公司 张振宇 张绍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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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武县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20)渝05民初30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千庆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叶洪强 重庆汇尔斯商贸有限公司 叶兴全 重庆市聚丰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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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G86 2020-11-19
    3 (2019)渝0108执60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万跃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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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9-22
    4 (2017)渝0108民初5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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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4-27
    5 (2016)渝0108民初159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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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6 (2016)渝0108民初159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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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7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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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1-31
    8 -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庆锋 温张菊 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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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18-01-31
    9 (2016)渝0109民初12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明 谢纯英 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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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10 (2017)渝0108民初5807号 -

    被告- 重庆闽龙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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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231破申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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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1破申3号 申请破产重整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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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公告(2018)渝0231破申3号之一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经垫江县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选,选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选定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备选管理人。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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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9
    2

    (2018)渝0231破申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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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1破申3号 申请破产重整

    被申请人- 此同时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 现公告通知 凡具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资质 有意参加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当事人- 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拟裁定 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达成后 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中载明的债权申请执行 遂于2018年10月18日向申请对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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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31破申3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6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垫江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540802846,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登记经营范围为铸造、加工、销售: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机械零部件、摩托车配件、金属制品、橡塑制品、五金工具;销售:五金交电、钢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的乘用车)、普通机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货物进出口;制造、销售:农用机械设备、农用机具。截止2018年10月31日,资产合计157046892.05元,负债88151277.68元。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开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15年9月30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中载明的债权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遂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拟裁定受理,与此同时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通知,凡具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管理人资质,有意参加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选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报名并递交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及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相关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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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3

    (2018)渝0231破申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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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1破申3号 申请破产重整

    被申请人- 此同时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 现公告通知 凡具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资质 有意参加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 遂于年月日向申请对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中载明的债权申请执行 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 拟裁定 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达成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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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31破申3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6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垫江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540802846,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登记经营范围为铸造、加工、销售: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机械零部件、摩托车配件、金属制品、橡塑制品、五金工具;销售:五金交电、钢材、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的乘用车)、普通机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货物进出口;制造、销售:农用机械设备、农用机具。截止2018年10月31日,资产合计157046892.05元,负债88151277.68元。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开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15年9月30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5)南法民初字第100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中载明的债权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遂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拟裁定受理,与此同时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通知,凡具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管理人资质,有意参加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选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报名并递交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及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相关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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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4

    (2016)渝0108民初15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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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8民初159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建华 林勇 晋媛媛 李凌 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凡泰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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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8民初1592号晋建华、林勇、晋媛媛、李凌、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凡泰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8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传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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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8
    5

    (2016)渝0109民初1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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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9民初1216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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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9民初1216号杨永明、谢纯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明、谢纯英、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441613.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分四段计算,前三段均以88848.79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第四段以175067.19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二、被告谢纯英对被告杨永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即代偿款441613.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分三段计算,均以88848.79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付)。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永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8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2018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6元,由被告杨永明、谢纯英、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6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9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2016)渝0109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九日联系电话:王睿68316660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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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9
    6

    (2017)渝0108民初58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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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5807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闽龙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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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8民初5807号甘庆光、陈玉梅、重庆闽龙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甘庆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9.14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为止;二、被告陈玉梅、重庆闽龙公司有限公司对本院确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甘庆光、陈玉梅、潘建福、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闽龙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2000元,共计4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39元,由被告甘庆光、陈玉梅、重庆闽龙古建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11.24上传日期:2017.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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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4
    7

    (2017)渝0108民初58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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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5808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皇科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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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8民初5808号李海鹏、朱亚玉、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8.58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为止;二、被告朱亚玉、潘建福、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皇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确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海鹏、朱亚玉、潘建福、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皇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2000元,共计4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87元,由被告李海鹏、朱亚玉、潘建福、重庆正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皇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11.24上传日期:2017.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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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4
    8

    (2017)渝05民终76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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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5民终76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凤英 被上诉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文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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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5民终7654号文向阳: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凤英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文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刘凤英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5民终7654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陈玲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19403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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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2
    9

    (2016)渝0108民初15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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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8民初159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费弟云 高眉 谢琼 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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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8民初1590号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6)渝0108民初15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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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10

    (2016)渝0108民初10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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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8民初1082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训秦 黄丽珍 重庆研铼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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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8民初10829号林训秦、黄丽珍、重庆研铼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08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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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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