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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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晟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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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19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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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6 |
2 |
深圳市晟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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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1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晟鑫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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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6 |
3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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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1166号 | 无 |
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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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5 |
4 |
康杨新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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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02民初5090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康杨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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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8 |
5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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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9855号 | 其他 |
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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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2 | 2021-01-04 |
6 |
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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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4425号 | 无 |
原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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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27 | 2020-11-03 |
7 |
东莞群赞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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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4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群赞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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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6-22 |
8 |
东莞群赞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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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群赞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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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28 |
9 |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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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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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4-07 |
10 |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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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3135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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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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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697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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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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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966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31日为3114元,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安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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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 |
(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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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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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诉原告销售ANKER品牌数据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为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消除影响;三、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超人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400元,被告超人公司负担9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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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3 |
(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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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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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之一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商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判决。原审被告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8)粤0304民初326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三项;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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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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