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禄地税稽罚〔2017〕9号 | 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4855.43元处予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2427.72(64855.43×50%)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为0.69%(64855.43÷9440855.48×100%=0.69%)﹞。以上应缴罚款合计32427.7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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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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