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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龙投资

    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2栋商业514铺之三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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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辖终1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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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2-27 2018-12-31
    2

    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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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5民初165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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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7-06-23 2017-06-29
    3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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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辖终2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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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17 2017-08-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6民初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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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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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6民初95号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的内容如下:请求判令:1、确认贺超群(以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底签订的《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827.55735万元及利息1920.656633万元(详见附表利息计算清单,起诉后的利息由法院依法裁判);3、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承担共同支付责任;5、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以本项目工程回购款为限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内容如下:判令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返还佛山一环高速K81-K86公里主路两侧建设配套工程(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BT项目)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举证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案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对所要提交的证据应按需要证明的内容分类、编页码、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证据清单,于2017年11月27日10:00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调解室提供证据一式九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4),并携带证据原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所有的证据材料一律使用A4纸。传票内容如下:开庭时间: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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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2

    (2017)粤06民初95号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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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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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6民初95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起诉状的内容如下:请求判令:1、确认贺超群(以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道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底签订的《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278.434151万元及利息990.1977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3号路工程欠款利息405.6414万元,4、5号路工程欠款利息584.5563万元。起诉后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3、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以本项目工程回购款为限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的内容如下:一、你方应当在收到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等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六份。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举证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案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对所要提交的证据应按需要证明的内容分类、编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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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0
    3

    (2017)粤06民初95号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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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9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耀龙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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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开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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