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0]13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扬州亚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扬州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取得扬州亚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549414,金额64077.67元,税额1922.33元,价税合计66000元;于2018年5月取得扬州冠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16876822-16876823,金额32835.88元,税额1164.12元,价税合计34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结转当年度成本100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其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50%罚款,计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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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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