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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仙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大科技园B座(部位:1002-1015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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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4811号 -

    上诉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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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15
    2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年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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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02民初4313号之一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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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30
    3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年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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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0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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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31
    4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黄嘉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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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2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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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30
    5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皇金国际贸易商行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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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执523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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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5
    6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万胜业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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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民初22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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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8-06
    7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骏发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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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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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31
    8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左宗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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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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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31
    9

    广州悠城壹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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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11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悠城壹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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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8-18
    10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相来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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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064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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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8-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左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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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左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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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2号左宗鹏:本院受理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左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2021)沪0104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漕路128号63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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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2

    (2020)粤1972民初15969号之一(判决: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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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96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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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969号之一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59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东莞市兴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9601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刘强下一篇(2021)粤1972执14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州起航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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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3

    (2021)粤0105执18808号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许泽宇、林鸿钦知识产权与竞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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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18808号 -

    当事人-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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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8808号许泽宇、林鸿钦: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8808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137632021-08-0916:07:16:0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18808号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许泽宇、林鸿钦知识产权与竞争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许泽宇、林鸿钦: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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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1)粤0106民初13949号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湖鑫、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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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394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方湖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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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3949号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湖鑫、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湖鑫、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15时4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012862021-07-2616:55:34:0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13949号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湖鑫、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义乌市魔法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湖鑫、广州猎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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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5

    (2021)粤0307民初225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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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51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乐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诗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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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516号周钟伟: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钟伟、深圳市诗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乐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25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涉案“小细跟”口红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描述等;2.判令三被告公开消除影响,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纸质报刊刊登致歉声明,并在1688网店铺(店铺名称:深圳市诗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诗乐美化妆品))首页连续72小时置顶致歉声明。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洁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5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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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6

    (2021)粤0305民初3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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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2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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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298号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5484396号、第25536197号、第30517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1688店铺首页连续三十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拒绝履行,原告可申请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四、驳回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300元。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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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7

    (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国安、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胡晓伟、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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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 胡晓伟 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余国安 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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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国安、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胡晓伟、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国安、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内容为:1、依法在原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增加判令被上诉人1赫莲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产品名称“小黑钻”、“小金钻”、“倾色柔光唇膏”及广告语“十分出色、正合我意”的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上诉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依法在原审判决第二项基础上增加判令:(1)被上诉人3美少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上诉人生产的“完美日记倾色暮光唇膏”、“完美日记星动臻色金钻唇膏”产品近似包装的产品,停止使用产品名称“小黑钻”、“小金钻”、“倾色柔光唇膏”及广告语“十分出色、正合我意”的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上诉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被上诉人5雪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产品名称“小黑钻”、“小金钻”的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上诉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3项,改判为被上诉人赫莲娜公司、余国安、美少女公司、胡晓伟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损失人民币97万元;4、依法判令五被上诉人公开消除影响,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纸质报刊刊登致歉声明,并在1688网店铺(店铺名称: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首页连续7天置顶澄清声明;5、判令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撤销(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判决内容,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余国安的上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撤销(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撤销(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内容,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9959952021-07-2017:22:28:165(2020)粤0111民初17051号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赫莲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余国安、义乌市美少女商贸有限公司、胡晓伟、广州雪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州,依法,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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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左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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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左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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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2002号左宗鹏:本院受理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左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8月19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龙漕路12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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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9

    (2021)粤0305民初3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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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2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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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298号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信志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29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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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1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冯年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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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06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年海侵害作品复制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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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民初4061号冯年海:本院受理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冯年海侵害作品复制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7月15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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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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