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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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市监案处〔2021〕52015号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陈述及承认其违法事实,结合其违法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87瓶甲油胶;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放置广告牌,宣传其经营的产品具有“一次性祛斑”、“减肥不反弹”等效果,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说法,其广告中宣传的效果、功效与事实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陈述及承认其违法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3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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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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