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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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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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50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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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3 | 2018-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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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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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琼 被告- 袁博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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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袁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琼与被上诉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陈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161元(陈琼已预交),由袁博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陈琼,法院不另收退。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由上诉人陈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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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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