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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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昭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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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142号 | 信托纠纷 |
上诉人-何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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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1-01-05 |
2 |
广州市德昭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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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143号 | 信托纠纷 |
上诉人-何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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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1-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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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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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 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 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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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70号黄国珍:本院受理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19)粤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亿元及计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46811111.11元、违约金42526166.67元;二、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利息,按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5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三、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万元;四、被告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应对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49%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96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4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优先受偿;被告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存放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一品堂茶厂旁第二间面积为423平方米的仓库的茶叶(详见附表一)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粤03民初2870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以本金3.05亿元为计算基数计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38168122.22元;二、撤销(2019)粤03民初2870号判决第六项,改判为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存放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一品堂茶厂旁第二间面积为423平方米的仓库的茶叶(除2017年曼松古树春茶外)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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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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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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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756号 | - |
原告- 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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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稿)(2021)粤03执异756号深圳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张淼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深圳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听证传票等相关材料。你(们)须于2021年9月13日14:30到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参加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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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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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70开庭公告(延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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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 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 韩南保 黄国珍 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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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70号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本院受理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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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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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70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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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 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 韩南保 黄国珍 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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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70号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天元(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德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德集团有限公司、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海华熙茶业有限公司、韩南保、黄国珍、深圳市华熙瑞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现定于2020年3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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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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