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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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彪与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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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74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陈彪 被告- 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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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745号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彪与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陈彪享有的《鹰与盾图形》美术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彪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2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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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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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彪诉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9)赣0191速裁1833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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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速裁183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陈彪 被告- 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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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被告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陈彪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鹰与盾图形》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请求判令江西省迪安物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江西省光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人民币2000元;5.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南昌晚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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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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