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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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公(禁)行罚决字[2022]01668号 |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绍兴上虞正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申请从东阳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购买500吨其他硫酸,购买证号:330604GB22001583。3月23日和3月24日绍兴上虞正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以该购买证分两次向东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申请300吨(330783YB22000288)、200吨(330783YB22000296)的运输备案证明。3月23至4月4日期间,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用330783YB22000288运输证向绍兴上虞正清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供货(其他硫酸)10车次,实际总量为308.06吨,在发现已超出该运输证备案中核定的300吨总量后,私自到打印店打印过磅单两张,数量分别为20.14吨和11吨,并使用该两张伪造的过磅单向公安机关报备其销售出库原始登记台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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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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