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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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786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庄石长 被告-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庄石森 第三人-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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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10-22 |
2 | (2019)粤0309民初786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庄坪先 被告-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庄石森 第三人-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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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9-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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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78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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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6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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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64号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本院受理原告庄石长诉被告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润分配803900.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工程款罚款单(工程逾期)损失99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邓上泉班组代维修费用损失124723.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86.44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1至6项财产部分金额合计1202810.8元。因被告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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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2 |
(2019)粤0309民初78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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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6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庄石长 当事人-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庄石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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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64号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本院受理原告庄石长诉被告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润分配803900.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工程款罚款单(工程逾期)损失99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邓上泉班组代维修费用损失124723.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86.44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1至6项财产部分金额合计1202810.8元。因被告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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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3 |
(2019)粤0309民初786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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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6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庄坪先 当事人-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庄石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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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68号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本院受理原告庄坪先诉被告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润分配803900.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工程款罚款单(工程逾期)损失99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邓上泉班组代维修费用损失124723.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86.44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1120元等。以上1至6项财产部分金额合计1203930.8元。因被告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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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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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6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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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86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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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868号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本院受理原告庄坪先诉被告深圳市东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庄石森、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利润分配803900.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工程款罚款单(工程逾期)损失99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被第三人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扣除的邓上泉班组代维修费用损失124723.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86.44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1120元等。以上1至6项财产部分金额合计1203930.8元。因被告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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