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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瑞车业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4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国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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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3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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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1-24
    2

    蔡荷花与朱勇、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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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民初63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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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29
    3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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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行审60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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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7-17
    4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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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197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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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0-07-09
    5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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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1977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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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4-30
    6

    张国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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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申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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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4-30
    7

    张国芳、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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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申1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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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10-20
    8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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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9号 企业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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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2019-07-25
    9

    蔡荷花与朱勇、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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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5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荷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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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12-24 2019-01-08
    10

    上海锦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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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执异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锦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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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3 2018-11-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203执1632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4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11民初38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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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38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被告- 韩东月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张国芳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方美娟 张国民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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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11民初3800号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借款28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韩东月、朱微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负担519元(已预交),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韩东月、朱微云共同负担29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2005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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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2

    (2020)浙0211民初38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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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38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被告-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张国民 朱微云 韩东月 张国芳 方美娟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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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11民初3800号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28560元,合计2828560元(利息计算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并支付2014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5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于广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益波、徐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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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3

    再审申请人张国芳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及原审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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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浙02民申1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 审查的张国芳 再审被申请人-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张国民 方美娟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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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申15号方美娟:本院审查的再审申请人张国芳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及原审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申15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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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5
    4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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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张国民 方美娟 张国芳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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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9号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3%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第一条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4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负担52元(已预交),由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共同负担29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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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5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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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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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借款本金15000000元,至2018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153000元,合计15153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080918)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之义务,被告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韩东月对上述第一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58元,由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负担297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韩东月共同负担1126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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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6
    6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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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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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153000.00元合计15153000.00元(利息计算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并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支付律师费7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荣燕、人民陪审员王恩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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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7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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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张国民 方美娟 张国芳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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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9号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归还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28560.00元合计2828560.00元(利息计算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并支付2014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张国民、方美娟、张国芳、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渊静、人民陪审员赵红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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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8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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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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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153000.00元合计15153000.00元(利息计算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并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支付律师费7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荣燕、人民陪审员王恩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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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9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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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 鼎鑫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勇 梅芳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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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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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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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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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袁春来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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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春来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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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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