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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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从俊、狮路新能源汽车(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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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774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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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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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高经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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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54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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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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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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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24民初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北京普田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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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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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容与刘小坚、吴清波、古智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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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03民初12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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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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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与姚建波、洪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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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26民初29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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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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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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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16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良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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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1 |
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汪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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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1607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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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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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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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16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宋淑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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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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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诚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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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239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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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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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与黎田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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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79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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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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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615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焦熊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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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615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焦熊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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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6158号焦熊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焦熊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2615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0月18日上午0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21年8月10日经办人:关则深、周家怡联系电话:(020)36031188-8226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和法庭540154272021-08-1017:44:03:192(2021)粤0111民初2615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焦熊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公告,依法,焦熊伟,开庭,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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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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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1978号送达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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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19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奥尼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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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11978号深圳市奥尼特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李威与被告刘鸿飞、深圳市奥尼特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民初1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李威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9671.45元;二、被告刘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威人民币9671.45元;三、驳回原告李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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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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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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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9680号 | -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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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680号卢记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96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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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03民终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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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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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7号夏东、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夏赞兵: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怡志、原审被告夏赞兵、夏东、胡增飞、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4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叶怡志73261.78元。四、驳回原告叶怡志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90元,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42元。被上诉人叶怡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原审被告夏东负担1410元、由原审被告胡增飞、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5元,余款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上述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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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2021)粤0304民初3853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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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53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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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533号罗林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罗林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85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4430元(6430-200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20年9月8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5.7元),超过保险限额或不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1时3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胡艺电话:0755-219813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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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2021)粤0304民初3853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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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53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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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8534号罗林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罗林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853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11384.75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20年8月28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9.34元);超过保险限额或不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1时30分在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胡艺电话:0755-219813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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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7 |
(2021)粤0303民初12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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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3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粤运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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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353号深圳市粤运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周维亮: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周维亮、深圳市粤运冷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周维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人民币258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586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维亮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周维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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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8 |
(2021)粤0305民初304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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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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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4号陈瑞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陈瑞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瑞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191008.8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120.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120.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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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9 |
(2021)粤03民终140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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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08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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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085号谢绍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谢绍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408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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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10 |
(2021)粤03民终139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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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92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旭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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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923号蒲春方、深圳市旭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蒲春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旭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39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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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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