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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正常
    •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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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40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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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0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陈国举 邓回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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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陈国举、邓回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回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759.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唯铱、陈本斌、郑映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631.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31.5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从被告陈唯铱本人财产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本斌、郑映丽予以支付。案件受理费(4067号、10544号)各50元,合计1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交),由被告邓回妹负担50元,由被告陈唯铱、陈本斌、郑映丽负担50元,均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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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2

    张文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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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5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张文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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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文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9543元及利息(以95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被告张文奇负担(被告张文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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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3

    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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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8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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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21993.2元及利息(以219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程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17594.68元及利息(以17594.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90元,被告李飞负担450元,被告程少娟负担360元(该款被告李飞、程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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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4

    桂明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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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404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桂明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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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仲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31788.38元及利息(以3178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桂明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12226.3元及利息(以1222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1022元,多预交的122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罗仲华负担650元,桂明泽负担250元(该款被告罗仲华、桂明泽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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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5

    曾志均、梁章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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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梁章毅 曾志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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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13963.95元及利息(以1396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梁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5984.55元及利息(以5984.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被告曾志均负担209元,被告梁章毅负担89元(被告曾志均、梁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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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6

    梁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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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5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梁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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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7965.93元及利息(以7965.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被告梁加进负担(被告梁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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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7

    (2020)粤2071民初286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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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862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曹少华 汤道锋 梁仕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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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汤道锋、曹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梁仕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汤道锋、曹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梁仕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赔偿垫付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30494.38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梁仕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赔偿垫付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13069.02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09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被告汤道锋622.36承担,由梁仕湖承担27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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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8

    (2020)粤2071民初287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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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872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郭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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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郭妙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妙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24810.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81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交832元),由被告郭妙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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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9

    (2021)粤2072民初9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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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9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王仕勇 陈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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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84号王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王仕勇、陈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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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10

    (2020)粤2071民初287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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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87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 赵继峰 杜贵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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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杜贵富、赵继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贵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抢救费用1354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545.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交928元),由被告杜贵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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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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