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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环法罚〔2018〕76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5月28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污泥产生记录台账,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泥产生量;2010年当事人自行采取三项减少污泥产生措施,使污泥产生量从当事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估算的约每日8.6吨变为每日实际产生量约为0.5吨,未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产生量有重大改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9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60号)并于10月12日送达当事人。2018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1.该公司按照省固体废物专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要求,建立污泥产生量台账;2.该公司不知道污泥量需要申报;3.该公司污泥产生量的重大变化是因技改减少污泥产生和排放,是积极履行环保责任,不属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4.6第2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万元。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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