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桂1102执928号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陈新华诉黎宏、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玲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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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新华 被告- 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玲 黎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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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玲:我院受理原告陈新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7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人:肖军联系电话:0797—8303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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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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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新华诉被告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黎宏、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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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新华 被告- 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黎宏 罗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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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竔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黎宏、罗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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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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