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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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州力久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军兵、货拉拉(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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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8601民初42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力久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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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18-06-22 | 2018-12-17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力久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朱军兵 货拉拉(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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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 | G30 | 2018-07-0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浙8601民初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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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8601民初42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力久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货拉拉(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朱军兵 货拉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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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兵、货拉拉(深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力久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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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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