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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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20〕038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光启塑业有限公司粉碎机左侧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切割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光启塑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法律赋予本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本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60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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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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