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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存续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15层06、07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与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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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申请人-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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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孙俊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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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 -

    原告-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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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 八版 2016-12-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油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贤达燃料油有限公司,程远,徐亚谷,上海高炼润滑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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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 上海贤达燃料油有限公司 上海高炼润滑油有限公司 上海油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徐执字第号 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告送达本院()沪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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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75号上海油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贤达燃料油有限公司,程远,徐亚谷,上海高炼润滑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油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贤达燃料油有限公司、上海高炼润滑油有限公司、程远、徐亚谷、丁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5)徐执字第54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5)徐执字第542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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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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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 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徐执字第号 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告送达本院()沪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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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68号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5)徐执字第19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5)徐执字第197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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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3

    送达裁判文书——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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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 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当事人- 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徐执字第号 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告送达本院()沪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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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4执异169号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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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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