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 9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20]9号被处罚单位:临安科邦化学助剂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委会临安市天目山镇横塘村负责人:游小国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甲醛、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但生产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定期进行防雷检测。你单位的行为涉嫌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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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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