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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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提鑫、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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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提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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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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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4执4545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3 | 详情 |
2 | (2017)川0191执2661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31 | 详情 |
3 | (2016)川0104执2199号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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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20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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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0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提鑫 被上诉人- 四川鼎珍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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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李提鑫诉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民终12052号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东区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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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2 |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提鑫及第三人汪梁、四川鼎珍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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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5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鼎珍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提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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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51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提鑫及第三人汪梁、四川鼎珍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提鑫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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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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