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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信屋业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245—24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24

    法律诉讼2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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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执复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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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8-03
    2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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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初28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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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8-17
    3

    古隽、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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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民终1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古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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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1-27
    4

    马敏儿、史佩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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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5执恢152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马敏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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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0-11-30
    5

    周宁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明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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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429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周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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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0-30
    6

    黄莺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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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2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黄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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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04
    7

    邓雯今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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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邓雯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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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1-01-04
    8

    朱颖、史东等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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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史东
    朱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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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1-01-04
    9

    白虹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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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2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白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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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1-01-04
    10

    严芳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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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初42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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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1-01-0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不当得利纠纷

    被告- 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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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8-02-22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云0102执4864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9 详情
    2 (2019)云0102执4863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9 详情
    3 (2019)云0102执4862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9 详情
    4 (2019)云0102执4858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9 详情
    5 (2018)云0103执1238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09 详情
    6 (2016)云01执1614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2-28 详情
    7 (2016)云0103执1982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9-26 详情

    送达公告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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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429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宁 当事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鲁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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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5429号原告周宁诉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明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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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2

    (2020)云0102民初27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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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27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周志柱 邱玉兰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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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758号周志柱、邱玉兰、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柱、邱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6245.77元,及截止2020年7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11141.77元、罚息人民币939.32元、复利人民币331.3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同期,被告周志柱、邱玉兰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和邮寄费人民币82元;三、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志柱、邱玉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志柱、邱玉兰追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9元和保全费人民币2137元,由被告周志柱、邱玉兰、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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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3

    (2020)云0102民初2757-2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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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2757-27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马加恒 马连仙 周志柱 邱玉兰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尚丽春 李刚 周爱民 李玲 王兰芬 王丽芬 罗健 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 王文龙 周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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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757-2762号马加恒、马连仙、周志柱、邱玉兰、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丽春、李刚、周爱民、李玲、王兰芬、王丽芬、罗健、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王文龙、周传峰: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2757-2762号案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马加恒、马连仙、周志柱、邱玉兰、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丽春、李刚、周爱民、李玲、王兰芬、王丽芬、罗健、云南麦飞斯商贸有限公司、王文龙、周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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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5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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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111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庆会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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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1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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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5

    (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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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李璐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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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李璐,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4日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64581.65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3092.2元、复利人民币310.4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复利(以《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6元、邮寄费人民币36元,由被告李璐、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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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6

    (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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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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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告:李璐,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云0102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与被告李璐、和信屋业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李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李璐抗辩称其与被告和信屋业已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应由被告和信屋业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但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李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与被告和信屋业解除合同,其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系被告李璐,被告李璐与和信屋业是否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故对被告李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璐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璐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4日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64581.65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3092.2元、复利人民币310.47元,并偿还原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13380元,原告仅提交了收据,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和信屋业的责任,根据《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和信屋业对被告李璐所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现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和信屋业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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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7

    (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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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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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冯晓碧、付兆琼、高国强、关毅、郭维、韩文琼、何庆、何亚玲、胡南星、申丽萍、覃泉钢、祝武海、庄浚、邹红伟、左红清、孙毅霞、马顺明、唐德贵、陈慧、唐良成、唐伟、王成昌、武小东、肖亚迪、谢斌、徐孙昌、杨锦堂、杨立伟、杨如梅、杨伟、杨永全、杨友超、杨云龙、应芳芳、余冬冬、余宏、余雷、余丽、张丽、张龙江、张盛坤、张永梅、张婷、张潇尹、张永忠、张志秀、赵龙、赵思群、王臻傅、谢思颖、李璐,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慎、黎源伟: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至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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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8

    (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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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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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冯晓碧、付兆琼、高国强、关毅、郭维、韩文琼、何庆、何亚玲、胡南星、申丽萍、覃泉钢、祝武海、庄浚、邹红伟、左红清、孙毅霞、马顺明、唐德贵、陈慧、唐良成、唐伟、王成昌、武小东、肖亚迪、谢斌、徐孙昌、杨锦堂、杨立伟、杨如梅、杨伟、杨永全、杨友超、杨云龙、应芳芳、余冬冬、余宏、余雷、余丽、张丽、张龙江、张盛坤、张永梅、张婷、张潇尹、张永忠、张志秀、赵龙、赵思群、王臻傅、谢思颖、李璐,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慎、黎源伟: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2208-1226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至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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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9

    (2018)云01民终453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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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终45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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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终4536号郭永记、游彩墨: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一、被告郭永记、游彩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4528.78元及截止2017年6月28日的利息29811.92元、罚息26415.73元、复利6446.94元,并承担上述贷款本金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郭永记、游彩墨追偿”;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郭永记、游彩墨和信屋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支付律师费6848.3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8元、保全费2283元,由被上诉人郭永记、游彩墨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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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10

    (2018)云01民终453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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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终4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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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终4535号李吉忠、宿美莲: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李吉忠、宿美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1943.37元及截止2017年6月28日的利息68240.96元、罚息6912.90元、复利10127.08元,并承担上述贷款本金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吉忠、宿美莲追偿;”;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李吉忠、宿美莲及和信屋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支付律师费9818.9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0元、保全费3055元,由被上诉人李吉忠、宿美莲及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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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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