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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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可斌等与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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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1688号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侯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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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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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诉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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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初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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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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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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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7341号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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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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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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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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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07 |
5 |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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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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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07 |
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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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民初11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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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5 | 2020-01-03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汪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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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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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2-3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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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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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1-04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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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财保19号 | -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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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30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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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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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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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诉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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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初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 被告-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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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2020年10月12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沈双武电话:0792-8537761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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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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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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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汪三龙 张才英 李明 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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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80万元和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079753.12元(截至2019年6月16日),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49.8万元;三、被告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89元,由被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汪三龙、张才英、李明、北京宝源恒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2020年1月13日联系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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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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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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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明 张士宏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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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物贸(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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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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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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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明 张士宏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 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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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明、张士宏、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南通方正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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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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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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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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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412号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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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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