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魏见辉,何惠文,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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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05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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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05 |
| 2 |
上诉人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魏见辉、刘牧、广西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徐纯恒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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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辖终14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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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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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昌鑫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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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民初150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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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2-26 |
| 4 |
喜威(中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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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5566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喜威(中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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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8-15 |
| 5 |
杭州永焓电器有限公司与刘响亮、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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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7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永焓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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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1-10 | 2018-03-2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粤0703民初4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称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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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3-20 |
| 2 | (2019)粤0703民初4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称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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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8-2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5执131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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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15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何惠文 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魏见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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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57号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魏见辉、何惠文、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魏见辉、何惠文、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5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魏见辉、何惠文、江门沃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惠文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25号之二2906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0113075335)。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31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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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 2 |
(2019)粤0703民初42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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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4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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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林:本院受理原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130251.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5月2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88425.95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一笔以2442129.7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一笔以688121.2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李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35.03元,由原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44.03元,由被告李林负担38391元。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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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 3 |
(2019)粤0703民初4213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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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4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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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4213号李林:本院受理原告江门航创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0703民初42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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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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