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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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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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071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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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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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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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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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4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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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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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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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8-26 |
4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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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78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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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8-06 |
5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兴宁市星火建材装饰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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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78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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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8-06 |
6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雷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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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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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6-17 |
7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兴宁市星火建材装饰服务部、谢英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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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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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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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周干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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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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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4-01 |
9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区港信电器经营部、梁伟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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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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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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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泳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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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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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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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左犀阳 吴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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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左犀阳 吴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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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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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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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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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32号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2019)佛仲字第4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7555.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21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2012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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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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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72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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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 曹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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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8725号之一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3692元;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4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44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曹体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0元(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533154952020-04-2910:47:14:268(2019)粤0113民初872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曹体春,判决,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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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3 |
(2019)粤0113民初872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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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 曹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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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8725号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4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3692元),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528070982019-09-0314:33:30:46(2019)粤0113民初872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曹二高厨具有限公司、曹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逾期,开庭,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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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4 |
(2018)粤0606民初200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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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 雷炳龙 雷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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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雷炳龙、雷飞燕: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雷炳龙、雷飞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140元及违约金(以1231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雷炳龙、雷飞燕在各自注册资本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7.6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红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雷炳龙、雷飞燕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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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5 |
(2018)粤0606民初200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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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0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 周干球 周双 胡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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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周干球、周双、胡蓉: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周干球、周双、胡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660元及违约金(以886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7.7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南湘客浓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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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6 |
(2017)粤0606民初13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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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左犀阳 吴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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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连带支付货款404558元以及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货款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暂计32364.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连带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庞尔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兆桐、人民陪审员冯绮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秋燕、冯淑娴担任记录,于2017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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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7 |
(2017)粤0606民初13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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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左犀阳 吴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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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558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40000元;三、被告左犀阳、吴宗明对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3.86元、财产保全费2904.6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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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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