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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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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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9283号之四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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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8-04 |
2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福美电器制品有限公司、黄子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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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68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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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20-01-01 |
3 |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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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1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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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7-30 |
4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迅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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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34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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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2-11 |
5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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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96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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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20-04-27 |
6 |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弘毅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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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60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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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5-28 |
7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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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180号之三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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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20-04-02 |
8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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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179号之三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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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20-04-02 |
9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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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183号之三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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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20-03-25 |
10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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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182号之三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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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20-03-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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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91民初18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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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2 | (2018)粤0191民初18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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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3 | (2018)粤0191民初1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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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2 |
4 | (2018)粤0191民初182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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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5 | (2018)粤0191民初183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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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6 | (2018)粤0191民初18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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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7 | (2018)粤0191民初18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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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8 | (2018)粤0191民初1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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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9 | (2018)粤0191民初180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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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10 | (2018)粤0191民初179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磬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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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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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70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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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锡熙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卡丽 黄斯进 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王云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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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余锡熙: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2832000元;2、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69252元;3、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12.5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5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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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606民初170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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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余锡熙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卡丽 黄斯进 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王云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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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余锡熙: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5899999.86元;2、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1980433.29元;3、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8804.33元(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0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中山市隽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责任合伙)、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王云奇、黄斯进、余锡熙对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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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0606民初170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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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0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惠祥 沙振春 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雷 何卡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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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6172055.54元;2、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651338.72元;3、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233.94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50000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设备一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广东文达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雷、沙振春、陈惠祥、何卡丽对被告江苏文达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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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0)粤0606民初50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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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03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 黄建新 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 沈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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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86409.18元;二、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2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3548.20元,由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23.38元,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2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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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5 |
(2020)粤0606民初50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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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00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 黄建新 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 沈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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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92568.71元;二、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54元,由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56.89元,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8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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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2020)粤0606民初50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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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03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 沈彪 黄建新 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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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6410元(赔偿金以23166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2.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一审的律师费50000元;3.被告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早上1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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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7 |
(2020)粤0606民初50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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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00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 沈彪 黄建新 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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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2569元(赔偿金以51627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2.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一审的律师费50000元;3.被告沈彪、黄建新、北京鼎森蓝捷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勃实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1日早上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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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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