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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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红、朱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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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春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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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云锁、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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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云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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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晓乐、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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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晓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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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从光、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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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从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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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龙、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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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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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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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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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75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施国祥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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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施国祥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云0103民初7557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遐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288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车辆未取得客运许可的罚款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费用合计:22880。)、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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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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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75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金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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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金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云0103民初7559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借用合同》;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遐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咨询管理费3500元。4、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5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8500。)、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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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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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75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潘云昆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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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云昆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云0103民初7561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1538.1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1538.13。)、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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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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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75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毅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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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云0103民初7560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借用合同》;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遐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00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咨询管理费35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00元;5、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5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费用合计:22300。)、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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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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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75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海平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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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平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云0103民初7558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遐还原告租车保证金10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车辆未取得客运许可的罚款3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3500。)、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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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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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6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孙永才 当事人-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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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3民初6248号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6248号原告孙永才与被告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卖车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购车款60000元及该款从2022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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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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